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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职能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妇女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和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为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团体,重点研究和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影响妇女儿童进步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全社会形成一个机会均等、无性别歧视、积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的社会氛围。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团体为妇女儿童工作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创造必要的条件。

  ——指导、督促和评估市政府妇儿工委各委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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