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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续)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要。
  ———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的教育需要。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提高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自来水普及率。
  ———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90%以上的县(市)至少有1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措施。

  1.国家宏观政策。

  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发展。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儿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性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资助中、西部地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纲要》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国家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国家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国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区对《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区对实施《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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