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佛山市南海区家庭教育研究会
英文译名:Nanhai City Family Educ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英文缩写:NHFERI
第二条 性质:佛山市南海区家庭教育研究会是由从事教育、宣传、卫生、关工委、妇联等工作的工作者和家庭教育专家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和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以提高家长素质为目标,有组织地开展家庭教育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组织培训家庭教育工作骨干,提高家长的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努力实现《佛山市南海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佛山市南海区家庭教育十五计划》的有关目标,为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一代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妇联以及社团管理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大院区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针对家庭教育的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我市家庭教育提供理论依据。
(二) 采用各种渠道和形式,根据不同层次家长的需求,广泛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编印家庭教育科普资料,提高家长素质。
(三) 做好家长学校教师骨干的培训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
(四)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学校共同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重点开展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儿童综合素质教育、社区家庭教育、特殊人群家庭教育、流动人员家庭教育的研究,总结推广家庭教育的经验。
(五) 加强与省、市同行的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举办高水平的讲座、报告,传递国内外家庭教育的新信息、新成果、新技能,推动我市家庭教育上高层次。
(六) 加强对各镇(街道)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着实为基层和社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于家庭教育研究和推广工作,具有一定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 凡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并愿意提供资助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领导和热心人士,理事会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阅读、获取本会的有关资料、文献,学习、应用本会的科研成果;
(三) 对本会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 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结合本身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力所能及的各项家
庭教育工作;
(四) 反映我区家长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交
科研成果、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等;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其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吸收或解除会员;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决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是:
1、 代表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3、 代表理事会处理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的一切事务;
4、 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5、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家庭教育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社会活
动能力;
(三) 了解和掌握我国教育思想、方针、政策,掌握国际现
代教育思想和动态;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妇联审查并经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区妇联审查并经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区妇儿工委儿童工作经费中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争取社会和有关单位
合作开展活动的资助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区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区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区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区妇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区妇联和社团登记机关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