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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儿童福利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团体的全称:佛山市南海区儿童福利会。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儿童福利会是我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为关心儿童健康成长而组建的地方性社会群众组织。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培养教育儿童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更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因此,要把下一代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接班人,不仅是家长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儿童福利会是为儿童办好事、办实事的社会机构。

  第三条 本会以协助政府实施我区儿童发展规划,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培养我区“四化”建设接班人,为儿童办好事、办实事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南海区妇女联合会、南海区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所在地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兴二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向社会积极宣传儿童生存发展和培养教育的意义,发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儿童工作;
  (二)开展各种有益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培养教育儿童健康成长;
  (三)为儿童事业的发展筹集资金;
  (四)积极推动托幼事业的发展;
  (五)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特困儿童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单位提交申请书或由理事会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我区儿童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儿童事业;
  (三)在本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是会员单位的现职领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离开原单位后,其理事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由理事会与原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在同一岗位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各机构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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